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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八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提出议案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退会;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业协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可以依照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对行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决定前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以及理事组成,并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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