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提出议案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退会;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业协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可以依照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对行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决定前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以及理事组成,并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