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2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2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以下7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一、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删去第四十二条。
二、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后,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暂扣的采砂设备。”
2.删去第三十九条中“强制改正,并”一句。
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删去第四十一条。
2.将第四十七条“对建设工程予以查封”一句修改为“责令其改正”。
四、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
1.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中“逾期拒不改正的,暂扣其洗车设备”一句修改为“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洗车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