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新城区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2小时。
旧城区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1小时,对原有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2小时 (原有住宅本身达不到此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使原有住宅日照标准达不到2小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被遮挡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达成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协议,并持协议到市规划管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
进行日照分析的设计单位应当采用经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成果评估确认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它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它材料不实,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而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五条 多层建筑地下、地上及悬挑部分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新城区 单位:米
建筑 后退距离 道路 | 住宅 | 上层住宅底层为 公共建筑 | 大、中型 公共建筑 |
快速路 | ≥30 | ≥30 | ≥30 |
主干道 | ≥8 | ≥10 | ≥15 |
次干道 | ≥5 | ≥8 | ≥10 |
支路 | ≥3 | ≥5 | ≥6 |
步行商业街 | ≥5 |
绿化带 | ≥5 |
河堤、背水面堤脚线 | ≥20 |
暗渠两侧 | ≥10 |
明渠沟沿两侧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