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强龙兴农示范工程建设2008年考核验收和2009年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8〕10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各有关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农机、林特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厅各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强龙兴农示范工程建设的意见》(浙农计发〔2008〕27号)精神,现将强龙兴农示范工程示范点2008年考核验收和2009年示范点申报推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龙兴农示范工程建设继续列入对厅各责任单位和各市农业部门2008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龙兴农示范工程建设和考核验收工作,按照2008年强龙兴农示范工程建设计划,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督促,加快实施进度,保证建设质量,确保按时全面完成2008年示范工程建设任务。
二、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强龙兴农工程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建设规范和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评,指导示范点做好总结,搞好全县强龙兴农示范工程总结和总体自评价,向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在所辖各县(市、区)考核意见基础上提出市考核初审意见,综合评价各县(市、区)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并将考核初审意见于2009年2月20日前报厅各责任单位。厅各责任单位对本领域的示范点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结论和拟认定的2008年示范点名单,并于2009年2月底前报厅计财处。
三、示范点由厅统一认定命名,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抓好强龙兴农示范工程的典型示范和成效宣传,充分展示重点农业工程项目建设成效和现代农业发展成果,努力扩大示范点建设的辐射带动力和社会影响力。厅各责任单位要把本领域当年认定的各示范点成功做法和经验成效汇编成册,便于各地交流借鉴。
四、2009年强龙兴农示范工程示范点推荐要紧密结合当地区域农业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重点,按照自下而上推荐。市级农业部门要组织辖内各市县农业部门选择具有较好条件的点,突出在原有基础上巩固完善和提升,好中选优,并于12月底前将2009年示范点建设推荐名单报厅各责任单位。厅各责任单位按照本领域强龙兴农示范工程建设要求和2009年度建设计划,综合平衡后,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2009年拟建示范点计划报厅计财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