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综合评价指标和单项评价指标。单项评价指标包括财政教育支出增幅、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教育附加征收率、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率四项,具体定义如下:
(一)财政教育支出增幅(指标权重30%)
计算公式为:财政教育支出增幅=(当年财政教育支出/上年财政教育支出)-1。
其中,“财政教育支出”指各市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这一指标的参考值为各市当年公共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二)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指标权重50%)
计算公式为:财政教育支出比例=财政教育支出/公共财政支出。
这里的“财政教育支出”,指各市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但不含中央和省级财政教育转移支付(指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教育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的农村教师工资补助,以及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其他基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公共财政支出”指公共财政支出数(不含中央和省级财政教育转移支付),即剔除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后的一般预算支出数。按照国发〔2011〕22号文件要求,2011年和2012年,各地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都应比上年明显提高。这一指标的参考值根据各市近几年财政教育投入状况、财力水平、教育规模和结构等因素分年确定。
财政部核定我省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为2011年15.8%、2012年16%。我省将根据各市的教育投入及一般预算情况对这一任务进行分解,各市也要将任务分解至各县(市、区),保证我省按时按量完成任务。
(三)教育附加征收率(指标权重10%)
包括两个指标,计算公式分别为:
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教育费附加征收额/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权重5%)
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额/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权重5%)
上述“单位和个人”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应达到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应达到2%。因此,这两个指标的参考值分别为3%和2%。
(四)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率(指标权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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