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根据《通知》精神,要稳定和健全全省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继续实行上管一级制度。各地要切实加强森林公安、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建立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健全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加强对森林生态状况的监测和评价。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五、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凭证运输制度,切实加强木材运输证的管理,规范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使用操作。要依据《全省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2010一2015年)》,合理调整现有木材检查站布局,加强对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坚决制止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要实行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积极改善木材检查站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使木材检查监督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搞好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要制订木材经营加工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规则,对以木材为原料的经营加工企业的规模、木材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指标提出严格要求。对那些消耗和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加工企业,要从严把关,坚决取缔。
六、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编制好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采用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以详实的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确保林地落界成图,建立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七、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