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加强我省“十二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林业厅)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全省森林资源,确保我省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分解下达和严格执行我省“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44.5万立方米,在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中,除按规定省级预留5%外,其余137.275万立方米全部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层层截留。其中,按森林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12.2万立方米,抚育采伐100.2万立方米,更新采伐6.1万立方米,其他采伐26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公益林采伐(抚育、更新和其他)97.2万立方米,商品林采伐(抚育、主伐和其他)47.3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人工林采伐48.9万立方米,天然林采伐95.6万立方米。省级预留的限额主要用于因工程建设、清理病虫害木、自然灾害损毁木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分配下达的限额指标是每年采伐的最大限量,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报请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国家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可以占用所在编限单位或省级预留的人工林采伐限额指标。其中,采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下的由省林业厅批准,年底汇总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采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厅报国家林业局单报单批。对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且省内采伐限额指标无法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申请追加采伐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