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加大检查力度,确保
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各地、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按照《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大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执法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配套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建设,要与现行的有关行政程序规定相结合。对于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强制规定的情况,省政府法制办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
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