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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填海造地项目管理的意见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填海造地项目批准文件时,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凡逐级上报国家海洋局审核、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造地用海项目,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省政府审查。

  四、要坚持集约用海原则。对全省填海造地项目实行集约化使用,需要连片填海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在适当区域集中、连片组织实施填海造地,严格限制过于分散、类型相近的填海项目;鼓励人工岛填海方式,尽量保护现有岸线资源。对于面积较大、用途多样性的人工岛填海项目,应采取区块组团式填海方式。

  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建设的项目用海,应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组织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应当严格遵循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并说明区域用海的必要性、可行性、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五、要做好对填海造地项目用海的科学分析和论证。做好项目的择优比选工作,突出重点,合理安排,选择和推荐具备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保障民生等综合效益的项目实施填海工程。我省负责管理的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确定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海洋渔业及科技兴海项目;

  (五)海域、海岸带和海岛整治修复项目。

  六、要高度重视填海造地项目用海的环境保护工作。填海造地项目应充分考虑海洋资源储备、纳污能力、生态系统稳定性、海岸地区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因素,科学确定合理填海造地规模,严格控制或禁止污染严重、破坏性强、超出工程区承载能力的填海造地项目建设,防止填海造地破坏邻近海域生态环境。要认真做好海域环境评估工作,严格把好论证、评审关;填海造地项目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组织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填海造地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总结填海造地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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