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填海造地项目管理的意见
(琼府〔2011〕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科学、依法、规范、有序管理海域,集约、高效、合理使用海域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展发展空间,推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填海造地项目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强化填海造地规划管理。填海造地项目用海要遵循《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对我省海洋产业发展战略定位和产业布局的要求,符合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要与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港口规划等相衔接。要科学编制填海造地的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填海造地规模,实施填海造地总量控制制度,统筹各地区填海造地容量管理。
二、要严格执行填海造地年度指标管理制度。应综合考虑国家要求和我省海域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全省填海造地年度指标。建设项目填海造地规模指标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省海洋行政主部门应当根据当年填海造地项目用海需求情况,在国家下达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统筹安排。建设项目需要填海造地的,必须首先取得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方可进入用海审批程序。填海造地27-50公顷的项目用海,由建设单位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填海造地指标申请;填海造地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填海造地指标申请。未取得围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填海造地。
三、要严格执行填海造地项目用海管理程序。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填海造地项目的审查工作,沿海市、县政府应按照审批权限做好填海造地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审批。
各级海洋行政主部门在填海造地项目审查中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填海造地项目申请用海时应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确定的重点项目涉及填海造地的,需提供省旅游规划委员会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占用陆域和海域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相互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