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进一步增加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可采取出租或者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与公办学校平等对待。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探索民办学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对于经省政府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技工院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凡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可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积极探索旅游资源开发权、经营权转让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旅行社、星级酒店等旅游服务配套功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运作体育赛事和活动,投资体育运动项目俱乐部,支持经营体育中介、健身、培训服务业。重点培育在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服务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和服务品牌,积极参与国内外的竞争合作。
(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发起设立或参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改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参股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支持加入行会、商会的民营企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下,出资建立互保、联保性融资担保机构,解决业内企业融资担保问题。鼓励民间资本以股权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鼓励民营企业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健康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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