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建设的方式投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增值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和各类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各种方式参与城镇和各类园区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重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受让产权或经营权方式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城镇基础设施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政策要求,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重组。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引导民间资本以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民间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民营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执行政府规定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