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加强基金监管。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统筹区基金的监管,完善监督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有关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做到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对合作医疗基金每年进行一次审计,以县(市、区)为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基金运行情况分析,每半年进行基金运行情况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措施,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为保证各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县(市、区)、镇(街道)财政资助资金在每年5月底前将全年应拨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区)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二十七)加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按要求落实人员编制,配足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组织开展合作医疗政策、基本财务会计制度、用药目录和服务目录规范使用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十八)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整合、维护、管理,实现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一站式”实时结报,实现省、市、县(市、区)之间的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联网,合作医疗异地结报“一卡通”。实行县(市、区)级网上审核、市级网上信息汇总分析,建立全市监测网络和评估体系。改进监管手段,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十九)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执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严禁合作医疗用药、服务目录超范围补偿。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遏制过度医疗。进一步完善审核员制度,强化审核员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正确引导居民就近就医,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十)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民政救助制度的衔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民政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机制、政策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
(三十一)积极做好新居民的参保工作。引导本地户籍外出务工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做好外出务工参保居民的就医补偿工作,探索建立在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城市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外出务工居民就医报销的机制。
积极探索非本地户籍新居民的参保结报方式,使已参加户籍地合作医疗的新居民在嘉兴就医的费用可回参保地报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