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住院分娩补偿: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在享受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浙卫发〔2010〕51号)规定的每人500元补助后,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因素的,其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纳入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
6.新生儿补偿: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补偿待遇。
7. 2012年起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增设一般诊疗费项目。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浙价医〔2011〕345号)要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门诊人次1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每门诊人次5元。合作医疗报销70%,个人自负30%。
(二十)开展提高参保城乡居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障水平试点
根据卫生部要求, 2012年起,在全面推广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将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六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救治病种范围。具体办法详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1〕156号)。
(二十一)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市本级2012年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人均10~15元,通过商业保险,对年度内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按病种付费制、门诊费用总额预付制等支付方式改革试点。
(二十三)全市各县(市、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全市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统筹地区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二十四)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大力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保,加大对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当地财政或民政部门定期与医院结算,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制定。
五、工作要求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巩固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强化考核。要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每年组织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全面考核,使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同步推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