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持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社会救助金领取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低保人员、特困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其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经过申请、审核和公示等程序,也可参照办理。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制定。
市区建设、新兴、南湖、新嘉、解放等街道应由街道出资部分和上述持证的低保人员、特困残疾人参保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5.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并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其个人出资标准与参保地城乡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税前列支。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在嘉兴就读的中小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出资标准和政府资助标准与参保地户籍城乡居民相同。
(十九)补偿办法
1.住院费用起报线,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300元;县级医院为500元;市级医院为1000元;嘉兴市外省级定点医院为2000元;其他定点医院为2500元。
2.2012年住院费用最高补偿额为120000元。
3.住院费用报销:
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80%,县级医院为70%,市级医院为65%,嘉兴市外省级定点医院为50%,其他定点医院为40%。每次住院费用均应按所在医院的级别对应扣除起报线部分后再予以报销,医疗机构要逐步提高甲类药物的使用比例,控制抗菌药物使用比例。
4.门诊费用报销:
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3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超过10%(市本级市级医院报销比例10%)。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针灸、草药等中医药列报服务项目门诊报销比例高于西医、西药列报费用补偿比例20%。市本级原有家庭账户的,先由家庭账户支付,家庭账户用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当年原家庭账户仍未用完的下一年可继续使用;原家庭帐户已用完或新参保人员不再新建家庭账户的,普通门诊报销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最高补偿额800元(不含家庭账户费用)。
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对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和重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10种特殊病种的门诊补偿范围为全市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按《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1〕156号)执行。市本级特殊病种门诊:先按普通门诊报销,当年特殊病种门诊列报费用累计4000元以上部分的列报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执行。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的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