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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十一)全市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学生。
  三、参保办法
  (十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只能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其中一个县(市、区)统筹地参保。
  (十三)本地户籍农村居民以户(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
  (十四)本地户籍城镇居民(含城镇中小学生)以户(家庭)为单位参保,可在户籍所在镇(街道)或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市本级的中小学生在户籍所在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
  (十五)全市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学生(包括本地和外地户籍),在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十六)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新居民及其子女可以户(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参保,在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证明。
  (十七)中途参保的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7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措施
  (十八)筹资办法
  1.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总筹资额不低于500元/人·年,各县(市)出资对象及比例自行确定。
  市本级人均总筹资额500元/人·年。其中:个人出资200元/人·年,市、区、镇(街道)财政安排300元/人·年(不含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市、区、镇(街道)出资比例按2011年标准执行。
  2.建立以统筹区为单位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风险基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单独安排。当年度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超支部分,由合作医疗保险风险金支付,当年度风险金结余部分结转为下一年度风险金,不得挪作他用。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城镇街道和企业对参保居民要给予扶持,并积极动员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支持合作医疗,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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