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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建局关于自治县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职责分工、实施时间、资金拨付
  (一)职责分工: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管,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实施时间:2011年3月16日至7月31日,县住建局征求乡镇意见,制定方案,分配任务。
  2011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乡镇开展征地、委托施工图设计、招标工作,8月31日前必须开工建设。
  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工程施工、完工并交付使用。
  (三)资金拨付: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
  六、权属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建设、分配和管理。
  七、保障对象、申请和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家庭,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两年以上;二是已与本县就业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县户籍所在地的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和收入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确认后,交实施单位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实施单位应出具登记证明及相关资料,报县住建局审批。县住建局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实施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
  八、政策和监督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二)筹建每套公共租赁住房上级补助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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