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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区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区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工作的通知
(新社险医字[2006]09号)


区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规范区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管理以及2007年度区本级医疗保险协议签订等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一)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请于2006年12月15日前持“U盘”到自治区医保中心接收本单位参保人员档案,并按软件要求更改录入参保人员2007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二)新基数软盘(一式两份)和根据医保软件打印的单位职工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请于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医保中心。

  (三)参保单位经办人2007年1月缴费时需携带本单位2006年《工资基金手册》以便审核。

  (四)从2007年1月开始,医保中心向参保单位提供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参保单位持“U盘”到医保中心接收,要求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进行公布。

  二、异地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变现工作

  2007年1-2月进行区本级医疗保险异地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变现工作。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异地人员医疗保险IC卡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异地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变现后由参保单位集中领取发给异地人员本人。

  三、2007年度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和医疗证发放工作

  各单位请于2007年2月16日前将本单位《2007年度离休人员周转金申领表》(样式附后)报自治区医保中心。2007年度离休人员周转金由参保单位集中领取后发给离休人员本人。2006年2月1日到2006年2月16日为发放2007年度《离休人员医疗证》时间,请各单位在此期间派人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2007年度《离休人员医疗证》。

  四、2007年度医疗保险协议签订工作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取得区本级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凡自愿与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签订2007年度区本级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于2006年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医保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分布情况及近几年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检查考核结果,确定签订2007年度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2007年度未与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将停止与其之间的网络运行和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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