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行自治区区级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
(新社险医字[2006]10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金保工程建设(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自治区区直医疗保险将更换使用金保工程统一应用系统,为做好自治区区直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的切换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切换时间
“系统切换期间”为2006年11月30日00:00至12月6日09:00,即:
1、原医保结算系统停止使用的时间为2006年11月30日00:00(北京时间,下同);
2、新医保结算系统正式启用的时间为2006年12月6日09:00;
二、系统切换过程
1、2006年11月30日00:00起,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停止使用原医保结算系统办理对参保个人的医保结算业务。
2、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务必于11月30日00:00至12月1日24:00(系统切换期间的第1、2天),将原医保结算系统结算数据上传自治区医保中心,各定点机构数据上传完成情况必须报自治区医保中心确认。对由于网络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上传的数据,使用“未上传数据报盘软件”(在培训光盘中)生成报盘文件,报自治区医保中心。
3、12月2日(系统切换期间的第3天)00:00至12:00,对原医保结算系统数据进行迁移前的计算、整理。
12:00至24:00,原医保结算系统数据向新医保结算系统整体迁移数据。
4、12月3日(系统切换期间的第4天)00:00至24:00,对迁移至新医保结算系统的数据进行技术性、业务性检查。
5、12月4日(系统切换期间的第5天)09:00起至5日,陆续指定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可使用新医保结算系统办理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结算业务。
6、12月6日(系统切换期间的第7天)09:00起,新医保结算系统正式启用。首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各项医保业务,全面改由新的医保结算系统办理。
三、系统切换期间医保结算业务办理规则
切换期间所有区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停止使用旧系统进行结算医疗费用,切换期间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和药店就诊消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具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系统切换前可提前购置两周的药品,避开切换日期;在切换期间住院的参保人员采用切换完成后新系统进行住院登记和结算。离休人员、二乙人员暂不通过新医保结算系统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