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1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为伤残职工提供的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
第四条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定并公布;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具备资质条件的配置辅助器具机构名单中选择、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服务协议包括:服务范围、主要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等方面内容,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