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7]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将在2007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全国医疗保险座谈会议精神和部署,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将选择部分地、州、市作为国务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地区。现将有关申报试点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条件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制度覆盖人群基本参保到位,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管理系统健全,制度运行平稳;
(二)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保证必要的财政支持、医疗卫生配套支持和管理能力支持力度;
(三)试点城市原则上为地级城市,并实行地级统筹。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儿童、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无收入的老人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建个人账户。
三、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测算
试点地区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测算并确定筹资水平,摸底测算人员及结构,对应制度覆盖范围的全口径人数及年龄、分类结构;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摸底测算和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的保障需求和实际医疗支出,分别合理确定筹资水平。
四、申报时间
申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商同级财政、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将申请作为国务院试点的初步意见于2007年3月底以前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991-8870034(传真)、0991-8893001
联系人:厅医疗生育保险处 吾布力哈斯木 刘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