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7]1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办、公司(集团),中央驻疆各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自治区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状况、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于4月底前制订发布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
二、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并于6月底前完成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制订发布工作。
三、请各地在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后10日内,将发布的有关文件资料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备案。对不按要求及时完成上述工作的地区,自治区将予以通报。
四、各地、各部门应指导企业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与企业的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本单位2007年工资增长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00七年四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对2007年企业工资增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企业工资增长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相适应,职工实际工资增长一般控制在高于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9个百分点以内,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应控制在11个百分点以内,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控制在7个百分点以内。
二、自治区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2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合理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