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供肥企业必须确保供应肥料的质量,每个供应批次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并按照供货及服务合同,建立肥料销售网络,定向、足额、及时供应商品有机肥到补贴对象。供肥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第七条 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招投标由县(市、区)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实施,原则上选择2家以上供肥企业,签订供货及服务合同,明确违约责任。补贴对象自主选择中标的供肥企业。
第八条 每年4月底前,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各设区市当年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预安排指标,各设区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按预安排指标的110%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并于1个月内将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及申报汇总表等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实施任务、推广面积,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第九条 县(市、区)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制定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具体实施方案、招标办法、操作程序和补贴资金发放办法等,落实组织管理和具体工作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局土肥技术推广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推广培训和实施建档等工作,严格核实、登记造册并公示供肥企业供应的商品有机肥数量、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和相应的产业、面积、数量,及时跟踪调查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效果和了解补贴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局根据土肥技术推广部门提供的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情况、供应商供应发票和经补贴对象签名的省补贴商品有机肥供应清册等材料,审核确认后送财政局审核。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将当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落实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专款专用和农民直接受益。省里将不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抽查。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和监督抽查结果与下年度推广任务及补贴资金安排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