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地(州、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自治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地(州、市)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地(州、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自治区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自治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当年国家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有关地(州、市)、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和自治区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