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有关厅局: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 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和自治区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