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党委农办,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党委农办: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市场基础设施,改善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产品流通,引导农村发展现代物流和新型流通业,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若干问题的意见》(新党发[2007]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决定设立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市场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
第三条 农村市场建设以完善现有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功能为主,重点支持大中城市物流配送、外向型农产品基础市场建设、肉类战略储备库建设和乡镇农产品农贸市场建设,扶持发展县级农贸市场,兼顾地州级农贸市场。并向南疆三地州和贫困县倾斜。
第四条 农村市场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农村市场场地硬化、交易厅棚改扩建、污水处理系统、商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仪器配套、市场安全保卫监控设备购置、购置经营设施设备、市场生活服务及卫生设施等服务功能的完善,农村市场信息收集、发布、设备购置等,自治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监督管理等支出。
第五条 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统筹安排,科学规范,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凡涉及政府采购支出的项目,必须进行统一采购。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农村市场项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管理。自治区党委农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1月底之前,根据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规划及阶段性工作重点,下达项目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