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力度,及时更新会计人员信息资料,提高全疆会计管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财会[2005]10号)和
财政部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07]13号)规定,现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登记范围
凡持有自治区财政厅,各地、州、市(县)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检查登记范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登记工作由各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登记工作从2007年12月中旬开始,到2008年3月底结束。今后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由各地自行安排,自治区负责督促检查。
三、检查登记内容
(一)持证人员完成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检查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另外,按照自治区会计知识大赛办公室新财大赛办[2007]4号文规定,对第一赛程成绩合格的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作为完成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也给予登记。
(二)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三)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
(四)持证人员有《
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