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每年年初,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每年8月底之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中央下达的经费预算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地(州、市)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地(州、市)及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财政、教育部门将审核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核、批复。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