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有关厅局: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和地(州、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