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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奖励;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墙改节能办和财政部门核实后,已确认应予以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主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凭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等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当地墙改节能办提出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当地墙改节能办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作为返退的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建设工程项目全部使用烧结粘土多孔砖和烧结粘土空心砖的,并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施工,墙体材料复验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50%予以返退。
  二、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55%以上的,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三、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55%以上,并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施工,墙体材料复验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予以返退。
  第十七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向当地墙改节能办提供该工程五方验收鉴定表(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决算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建施工图纸及墙体设计变更通知书、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数量统计证明、墙体材料产品形式检验报告及复验报告、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等资料,经当地墙改节能办复核、计算确认后,在3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级墙改节能办,可以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返退款项。根据清算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资金。根据清算各级墙改节能办应将已确认予以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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