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制定,由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节能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墙改节能办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