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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8.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单位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电(气)焊、易燃易爆岗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保安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专业培训,确保培训率达100%,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消防基层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基层消防安全形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并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全面落实。要将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和重点督查内容,抓好基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火灾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重点项目的督查督办。每年要组织对基层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落实对考评结果的运用,及时兑现奖惩。

  (二)落实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工作的经费保障。县、市(区)财政要将农村、社区消防经费纳入预算,公安派出所消防经费按2011年行署与各县、市(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落实,并逐年递增,确保消防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肃责任追究。

  1.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村(社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村(社区)负责人的责任。

  3.消防部门未按规定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或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派出所未按《贵州省公安机关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所长及其专兼职民警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凡造成受灾50户以上或发生较大以上(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火灾事故的,实行行政责任倒查;对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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