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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3.加强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技能培训,举办消防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灭火救援实战能力,提升灭火救援水平。2011年,毕节市撒拉溪镇、大方县黄泥塘镇、黔西县金碧镇、金沙县沙土镇、织金县八步镇、纳雍县阳长镇、威宁县中水镇、赫章县野马川镇、百管委金坡乡要建立和完善合同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并至少配备1辆灭火专用消防车和必要的灭火器材装备。2012年,新农村试点村寨、50户以上自然村寨和60%的行政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或治安联防消防队,要配备必要的器材设施;2013年,80%以上行政村、社区全部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全面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4.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共青团组织要按照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省公安厅、共青团贵州省委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贵州省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方案》(黔公通〔2008〕113号)要求,成立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村寨等要成立消防志愿组织,建立招募、注册、培训、服务和激励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参与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治理,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后,协助组织疏散群众和实施消防安全救助。

  (三)加强基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将基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各部门要将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五园新村”、特色小城(古)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同步进行,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必须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将建筑防火、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器材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纳入规划,并同步实施。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

  2.加大投入,逐步加强和改善基层消防基础条件。2011年,全区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和50个特色小城(古)镇必须建成2个以上储水量不少于1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配备2台以上消防机动泵及水枪、水带等器材设施;2012年,全区所有行政村、新农村试点村寨、50户以上自然村寨按标准建设2个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机动泵及消防器材设施。

  3.开展社区、农村消防安全达标活动。通过努力,2011年,全区50%的社区达到“四有”标准(有消防工作站、有消防宣传橱窗、有公共消防器材点、有志愿消防组织),543个“五园新村”50%达到“五有”标准(有防火公约、有固定消防宣传牌、有志愿消防组织、有消防水源、有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到2012年力争实现60%的社区达到“四有”标准、543个“五园新村”60%达到“五有”标准;到2013年实现80%达到标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行署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考评,对达到标准的社区和村寨择优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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