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政府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与经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民主监督评议制度,采取聘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召开不同层次和社会各界的评议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责任。并在每年2月20日前上报行署;3月20日前,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开展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3、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4、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和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人民政府、本行政机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人次。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件数;
3、已答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件数;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处理结果;
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及减免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