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经该组织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该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四)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按照前项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机关应当保证其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细则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政府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有关载体上予以更新。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政府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或其他服务窗口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申请人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可以当场更改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第二十六条 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政府机关可以根据下例情况分别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