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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十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机关网站、政府公报;

  (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永久性揭示板等;

  (四)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公告或通告;

  (五)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听证会、咨询会、专家论证会等;

  (六)政府在档案馆设立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代表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程序,并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基本内容及其产生的日期、查询途径等。

  政府信息目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目录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并创造条件供公众查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已公开过的政府信息时,政府机关不得拒绝并应为其查询提供方便。

  有关政府信息资料已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政府机关应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要以各级政府名义公开的事项,由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二)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或机关提出意见,经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级政府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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