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办法的通知

  2、后续管护方案必须落实以下内容:管护目标、管理范围、管理人员、管护技术、管护投入、管护报酬等。

  (二)交付使用示意图必须标注工程成果(设施)的名称、面积、边界、交付使用(或承包管理使用)的责任人等。

  (三)交付使用使用登记表必须明确记录工程成果(设施)的名称、工程量、树种、数量、面积、工程造价、实施时间、所在的流域、乡(镇)、村(或村民组)交付使用的责任人等项目。

第二章 交付使用

  四、由接管工程成果(设施)使用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水保办提交管护使用的详细方案,有个人承包管护的项目由承包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五、经县(市、区)水保办审查同意乡(镇)人民政府的方案后,由乡(镇)、村汇同县(市、区)水保办到现场按竣工交付资料进行认定。

  六、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县水保办签订有关使用管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的责任书,明确使用权限及管理责任后,由县水保办发给《水土保持工程成果(设施)管理使用许可证》。

  七、办理有关手续后,县(市、区)水保部门即将工程后续管护工作交付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水土保持工程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八、经办理合法手续后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的管理使用人,依法享有对该成果(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权,除公共利益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扰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九、除有专门的协议外,管护人通过管理利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进行生产经营而获得的合法收益,原则上全部归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侵占。

  十、地区及县(市、区)水保办要建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护基金”用于管护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

  十一、管护责任人在管护使用期限未满时,报经县(市、区)水保办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把管护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