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因流转发生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转移的,应当在10日内到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以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抵押的,流转双方应当到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第二十三条 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三)流转合同;
流转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
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
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流转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登记,并书面告之申请人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
第五章 争议调处
第二十五条 发生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依法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争议,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处理;
(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争议,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处理。
(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争议,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