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有关程序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森林、林木、林地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十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下列要求备案或报批。
(一)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由权利人自主决定;当事人签订的流转合同应当报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备案,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经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将森林、林木、林地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受让条件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三)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流转。流转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涉及多个承包方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让方应当分别与每个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并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流转的森林、林木、四至界限、面积及示意图、林种、主要树种、蓄积量等;
(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