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政建设工程、公路、道路建设及改造工程;公用设施建设、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4.环保、绿化工程;农业设施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农田水利);
5.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出版。
2.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及使用;
3.金融、保险、租赁;饭店管理;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市政规划、设计;建设工程预算编制;
5.交通运输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保险、加油;
6.物业管理
二、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1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3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10万元以上。
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三、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2009年我区已对公务用车实行协议供货,2011年起对以下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1.办公设备类:服务器、计算机(台式、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一体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摄影及摄像器材、空调、电视机、路由器、交换机、UPS电源、办公家俱、学生课桌椅等产品。
2.办公消耗用品及材料;
3.交通工具:轿车、载客汽车(包括旅行面包车、客车、微型客车、商务车)、越野车、卡车、船舶及其它交通工具;
工程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及其它专用汽车。
4服务类:印刷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原则上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且需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须报地区财政部门批准,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车辆采购不受采购限额标准的限制。
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除协议供货类且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1万元以上(工程类5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对于鲜活牲畜、林木苗种、救灾、救济、防汛应急物资等采购由采购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采购方式审批。同类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采购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