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苏州地税规〔2010〕3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有关规定、《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政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88号)关于非安利公司雇员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有关规定、《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市区承包经营的出租车驾驶员税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征〔1995〕213号)文件关于出租车承包驾驶员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调整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
行业
| 计税依据
| 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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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制造、工业性加工)
| 销售收入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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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业(修理修配、维护性加工)
| 营业收入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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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批发、零售)
| 销售收入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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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
| 营业收入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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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除外)
| 营业收入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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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
| 营业收入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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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建筑、装饰装潢、安装)
| 营业收入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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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服务业
| 营业收入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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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营业收入
| 1.5%
|
其它行业
| 营业收入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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