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1〕944号)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规范见证人员的管理,根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苏建质[1998]270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462号),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见证人员,应是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常驻工程现场的在职技术人员,具有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含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应经考核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具备以上条件者方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和现场抽样检测的见证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宣传教育处会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对见证人员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并组织统一考试、见证人员岗位证书的制作;市住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对见证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督。
三、受市住建委委托,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见证人员岗位证书、印章的发放和日常管理。
四、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需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见证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向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统一领取见证人员证书和印章。见证人员证书和印章有效期3年。在证书有效期内,见证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见证人员单位发生变化,应由其后续聘用单位或其本人(无后续聘用单位者)持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变更申请表、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现工作单位“三险”缴纳证明到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单位后延续原证书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