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三)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州人民政府将以维持我州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我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适时调整我州城乡低保标准。自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同时,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发放和标准
(一)补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原有渠道发放。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农村或按季)发放,直至停止。
(二)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均以同期城乡低保标准为基础按月计算(四舍五入,精确到元)。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均按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同期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
由州人民政府根据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数据,科学测算不同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合理划定具体补贴标准。其最低补贴金额应不低于我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五、资金筹措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州、县人民政府共同统筹安排。除省财政补助我州经费外,其余所需资金由州、县按2 :8比例承担。
鉴于建立联动机制后此项工作的长期性,各县要把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保证正常发放的城乡低保、优抚等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州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资金由州级财政安排。
六、工作职责
各县、州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