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寄宿制学校学生兴趣活动小组,开展书法、绘画、舞蹈、手工、体育等活动;
(3)因地制宜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活动;
(4)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开展礼仪、德育和区情教育等活动。
四、进度安排
2011年:
1.新建、改扩建初中学生食堂20万平方米、小学生食堂30万平方米。
2.补充小学教职工700人、初中教职工1460人、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人员600人、安保人员600人、心理咨询员300人、医务人员300人。
3.建设初中寄宿制学校小农场100个、勤工俭学基地100个。
4.新建农村教师周转房3200套(每套35平方米)。
5.制定毕节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初步建立切合县域实际的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模式。
2012年:
1.新建、改扩建初中学生宿舍15万平方米、小学生宿舍22.5万平方米。
2.补充小学教职工700人、初中教职工1460人、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人员600人、安保人员600人、心理咨询员300人、医务人员300人。
3.建设初中寄宿制学校小农场100个、勤工俭学基地100个。
4.新建农村教师周转房3200套(每套35平方米)。
2013年:
1.新建、改扩建初中学生宿舍15万平方米、小学生宿舍22.5万平方米。
2.补充小学教职工700人、初中教职工1460人、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人员600人、安保人员600人、心理咨询员300人、医务人员300人。
3.建设初中寄宿制学校小农场100个、勤工俭学基地100个。
4.新建农村教师周转房3200套(每套35平方米)。
2014年:
1.新建、改扩建初中学生宿舍15万平方米、小学生宿舍22.5万平方米。
2.补充小学教职工700人、初中教职工1460人、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人员600人、安保人员600人、心理咨询员300人、医务人员300人。
3.建设初中寄宿制学校小农场100个、勤工俭学基地100个。
4.新建农村教师周转房3200套(每套35平方米)。
2015年:
1.新建、改扩建初中学生宿舍15万平方米、小学生宿舍22.5万平方米。
2.补充小学教职工700人、初中教职工1460人、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人员600人、安保人员600人、心理咨询员300人、医务人员300人。
3.建设初中寄宿制学校小农场100个、勤工俭学基地100个。
4.新建农村教师周转房3200套(每套35平方米)。
5.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基本形成符合地方实际的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模式。
6.对全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召开全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结会,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表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先进典型,建立健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长效机制。
五、配套政策
(一)制定《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
(三)制定《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管理人员编制及聘用办法》;
(四)制定《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小农场建设实施方案》;
(五)制定《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贫困生资助办法》;
(六)制定《普通高中“配额生”招生办法》;
(七)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后勤管理人员培养培训办法》;
(八)制定《“六个三”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办法》;
(九)制定《城镇新区开发建设预留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管理办法》;
(十)制定《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及实施方案。
六、保障条件
(一)组织保障
1.成立毕节地区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行署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专员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全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规划和管理实施等工作。
2.将寄宿制学校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地委行署年度工作重点、“十件民生实事”,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经费保障
1.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的常态投入和倾斜支持。
2.确保地、县级财政教育经费“三个增长”。
3.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
4.“十二五”期间,行署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支持各县(市、区)探索寄宿制学校“建、管、用”试点经费。
5.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县级政府财政预算,按每年不少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比例单列教师培训经费,确保生均公用经费的5%以上用于教师培训。
(三)制度保障
1.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义务教育工作职责的考核制度。
2.地区将寄宿制学校建设纳入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3.制定边远山区学校教师补贴政策、优秀教师奖励政策和农村教师住房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稳定农村教师队伍。
4.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共建办学制度。
5.建立完善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和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
七、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