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本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当事人的违纪案件。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发改部门对未能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六)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管理。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补充耕地进行验收。
(八)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依法办理环评审批。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十一)公安机关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违法用地案件开展受理、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以及撤案工作,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十二)法院机关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案件及时受理并依法强制执行。
(十三)工业能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畜牧水产、工商、供水、供电、城管等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维护稳定,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长远生计
(一)合理进行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在土地征收报批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和构成。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要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落实到位,防止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或拖欠被征地群众补偿安置费用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做到和谐征地。
(二)积极做好被征地群众的社保和安置工作。要认真做好被征地群众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拓宽被征地群众安置渠道,确保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要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真正落实到群众手中,以解决失地群众种地无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