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考评和计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上年度信用信息(基本状况信息,经营行为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建筑业企业下一年度的信用等级。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系统形成的信用信息为依据,目前暂定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条件成熟后将根据情况缩短考评周期。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对照信用标准评定建筑业企业信用基本分,并根据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等工程建设活动中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对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加分扣分,评定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信用分、质量行为信用分、安全生产行为信用分。
总分值为100分,市场行为评价分30分,质量行为评价分30分,安全行为评价分30分,特别贡献行为4分,实行实名制管理评价分6分。
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信用分、质量行为信用分、安全生产行为信用分等分别按照各自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再加上实名制管理分值和特别贡献行为分值为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总得分。根据总得分将企业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总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总得分70分及以上为良好,总得分70分以下一般。
建筑业企业最终综合评价记分由我委汇总市场、质量、安全、实名制管理、各工程监管等部门的评价记分后统一完成,最后由委统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和系统上审定公布。
四、几项特殊规定
有下列行为的在评比年度不得评为优良企业
1、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
3、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4、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5、其它构成重特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按企业类别进行统计,企业按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资质等级进行分类统计计分、排名。具有多项资质的企业,按企业主项资质参加信用记分排行。多主项资质按照专业类别分别计分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