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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经营行为信息

  经营行为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记录,记录源自真实规范的现场施工资料、建设方资料、监理方资料、监督方检查记录。

  经营行为信息评价可分为良好行为评价和不良行为评价。

  1、良好行为评价:是指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县级以上政府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政府的通报表彰及表扬信息;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奖项;其他应纳入良好行为的记录。

  2、不良行为评价:是指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各工程监管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下列行为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记录;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受到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其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处罚的行为记录;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行为记录;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行为记录;其他应纳入不良行为的记录。

  二、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

  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企业基本身份状况中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各企业自行上报,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2、市场行为记录由各工程监管部门提供和各企业自行上报,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工程监管部门核验后录入;

  3、现场行为记录由各工程监管部门采集、提供,行贿、受贿等违法不良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提供。

  信用信息的真实性由原信息提供者负责。

  各监管部门将采集认定的信用、统计评估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及时更新。

  经审核的信用信息构成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信息档案一般不得随意修改。确需对信用信息进行修改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原审核部门提出修改申请,说明修改理由,提交修改依据。经审核和公示后的修改信用信息构成下年度信用评价时的最新信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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