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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3. 在赤水河流域从事农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和植树造林、荒坡地开垦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严重污染河段进行清淤和治理。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牵头单位:毕节市、大方县、金沙县人民政府,地区水利局。完成时限:2011年底前制定计划,2012年底完成严重污染河段的清淤和治理。2015年毕节市、大方县、金沙县各减少水土流失面积262平方千米、112平方千米、67平方千米。

  一年八(三)加大流域污染治理力度、实行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都应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流域内的废弃矿山及其产生的矿渣、矿坑废水由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期限组织治理。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流域沿河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随地丢弃农药包装物、废弃物;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在赤水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单位不得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组织赤水河干流断面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断面水质的监测结果。制定流域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毕节市、大方县、金沙县人民政府,地区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完成时限:2011年底前,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完成制定流域内的废弃矿山及其产生的矿渣、矿坑废水治理计划,2013年完成全部治理任务;2011年底前,由地区环境保护局、地区水利局完成赤水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2012年开展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试点,2015年流域推广;2011年底前,由地区环境保护局制定流域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每年由毕节市、大方县、金沙县人民政府和地区环境保护局组织赤水河干流断面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断面水质的监测结果。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应根据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该区域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本方案施行前已建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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