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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明确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明确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毕署通〔2011〕38号)


地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了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早日建成农民集中居住示范项目,现将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我地区规范的政府融资平台,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宜的通知》(财预412号)文件精神规定要求,是符合国家及银监会有关政策要求的规范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实收资本6000万元,总资产812803万元,资产负债率0.0009%,权益性资本较为充足;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有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良好。

  二、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我地区国有控股政府融资平台,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决定由该公司负责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建设、投融资及运营工作。

  三、按照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相关批复,该项目总投资25070元,其中项目资本金5070万元,向银行借款20000万元。项目资本金在贷款发放前同比例到位存入公司在农发行开设的专项账户,资本金来源渠道为地区财政安排资金,为非债务性资金。

  四、将划拨给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20000亩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该项目形成的18882.5亩新增耕地指标的出让收益全额返还给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农发行开设的指标出让收益归集账户,用于偿还农发行借款本息。

  五、同意将划拨给毕节试验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20000亩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公司实施农民集中居住示范项目形成的18882.5亩新增耕地指标出让收益为该项目向农发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在质押期间,各部门应保障质押权人的他项权利,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再质押。贷款期内政府不收回上述指标,确因其他需要收回或转让的,须经农发行同意,并提供同等价值或高于原质押物价值的新抵、质押物或收回贷款。同时,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和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在农发行开立相应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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