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拒绝安排到现场扑杀疫情或拈轻怕重,未尽职尽责的;
(十)技术人员到现场不敢带领扑杀掩埋病禽,不敢开展预防接种的;
(十一)疫情流行期间转移疫区及30公里以内禽类的;
(十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扑灭疫情期间不能履行具有的专业职称相应技术能力的。
第七章 附则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辖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的规定等。
三、本预案一经启动,在未接到禽流感指挥部(领导小组)宣布停止实施应急预案、解除紧急状态的命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紧急状态。
四、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
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预案的解释权在地区畜牧局。
六、本预案除第三章仅供发生疫情时启动外,其他条款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其他未尽事宜和不明确事项参照附件1-3和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办理。
附件一:
高致病性禽流感报告、通报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兽防站报告。当地兽防站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治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诿。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兽防站应按
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兽防站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的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